沧州交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中文:沧州交通学院
英文:Cangzhou Jiaotong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黄骅市学院西路2009号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融河(黄骅)科教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学校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
第六条 学校为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校所有资金和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办学理念: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特色发展。发展思路: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
第九条 学校性质: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十条 办学类型定位:应用型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目标:立足河北,服务京津,辐射全国。培养综合素质高、理论基础好、实践能力强和具有创新创业意识,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第十二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兼顾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在校学生1.8万人。
第十四条 学科专业定位:以交通类专业为主,涵盖工、管、经、文、艺五大学科门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由举办方委派。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监督保障、教职员工民主参与、教授专家治学的治校方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9人组成,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民主产生, 1/3以上董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验。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
(二)审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及董事会章程。
(三)研究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决定办学指导思想、重大机构调整、重要规章制度修订并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决算。
(五)批准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审定学校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方案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董事会讨论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五)董事会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1/3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董事会的议案由董事会成员提出,商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同意后形成会议议题,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形式。
(三)董事会会议须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四)董事会召开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对所议事项的主观态度以及时效期限。董事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其他董事的,视为弃权。
(五)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书面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人应当在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在会后印发每位董事,同时负责归档留存。
(七)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八)董事会成员必须服从董事会领导,遵守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做出的决议。不得从事违背学校名誉、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由举办方、学校党委、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和教职员工代表等组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董事、校长执行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定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的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提名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拟定和执行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和保护学校的财产,维护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对教师和员工及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
校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决定学校的发展战略与建设规划,确定学校校务管理的指导思想。
(二)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核准内设机构人事任免和选聘教职员工。
(三)统筹规划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决定年度招生计划。
(四)审查年度经费收支和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学术委员会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及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人数应不超过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具体产生程序和议事规则,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行使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新的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长与各有关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申请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学校学位授予条例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布置、检查、评估、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修改学校学位评定工作条例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教授专家和教务处长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保证和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措施,检查措施实施执行情况。
(二)审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三)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审定教材选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四)开展教学评估相关活动。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沧州交通学院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沧州市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政治方向,为学校办学方向和办学指导思想把关,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及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党群、组织、宣传统战和纪检监察等工作部门,建立二级单位党组织,并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工作干部队伍,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组织生活、规范党员发展与管理。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的党员领导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和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讨论,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权利和义务,并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及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年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1/2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具体可推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研究讨论与教职员工利益相关的福利及校内薪酬体系分配方案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保证青年学生参加团组织的权利并指导学校学生会工作,管理学生社团,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学校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积极组织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业余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章 内部组织结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人事、财务、档案、办公室、资产管理、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发展规划与对外交流、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网络中心、实验中心、培训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需求设置二级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并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职能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
第五章 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严格执行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规定选用教材,按课程表安排授课。学校积极鼓励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学质量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三级教学督导制度和期初的秩序检查、期中的质量检查和期末效果检查的教学检查制度,促进教学全过程优化,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产学研及教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企合作与设立产业学院等,实现产教融合,推进人才培养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接。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科研及社会服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工作,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章 教师与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全部实行聘任制,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受聘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应依法按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规定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五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或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员工。教职员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晋升、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学校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员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参加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要求的学生,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占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2000万元。
第六十条 学校的经济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宿费收入。
(三)赞助和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会计账簿,进行规范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资产、政府支持资金、学费收入和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时,要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核算清算后,明确变更举办者双方和学校资金,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注销登记。
第六十九条 学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经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后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民政部门或其他社会事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单位注销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1/3以上董事联合提出,在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备案、核准后生效。